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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標簽瑕疵”
1.
包裝飲用水系豁免強制標示營養(yǎng)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可以不標示營養(yǎng)成分
基本案情: 秦某在重慶某商店購買了720瓶XXX天然礦泉水。該產品外包裝上除標注了特征性指標外,還標注了“PH值為7.25-7.8,呈天然弱堿性,均衡富含對人體有益的硒、鍶等20多種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飲用,健康長壽”等詞句。秦某以該產品沒有標明該20多種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yǎng)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為由向人民法院提qi訴訟,要求重慶某商店退還貨款并給予5倍價款賠償。
法院裁判:《<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 (GB 28050-2011)問答》第十四條規(guī)定:“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這類產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yǎng)素,因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yǎng)標簽。對于包裝飲用水,依據(jù)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yǎng)信息。”XXX礦泉水包裝上標明的20多種常量及微量元素,屬于礦泉水的特征性指標而非營養(yǎng)信息,可以不予標示。因此,XXX礦泉水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人民法院遂決駁回了秦某的訴訟請求。
2.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的,消費者可要求10倍價款賠償
基本案情:2015年5月29日,劉某某在重慶某百貨商場消費588元購得六瓶進口商品“XXX無醇含氣復合果汁飲料”,均無中文標識。劉某某以該六瓶飲料無中文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提訴訟,要求給予10倍價款賠償。
法院裁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筆者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 本案劉某某舉示的商品、購物小票和發(fā)票可以證明其所購的六瓶飲料無中文標簽,該百貨商場未舉示充分證據(jù)證明劉某某所購商品在出售時即有中文標簽,應認定劉某某的主張成立。該百貨商場銷售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10倍價款的賠償金。人民法院遂決該百貨商場向劉某某賠償5880元。
3.預包裝進口食品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圖案作為食品建議,未予以中文標示的構成欺詐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日,鄧某在某商場購買了桂格即食楓糖燕麥片、桂格快熟燕麥片、桂格傳統(tǒng)燕麥片、桂格即食原味燕麥片及桂格肉桂燕麥方脆等食品。上述食品均為預包裝進口食品。其上述包裝上分別印有藍莓、草莓、蘋果、刺玫等圖案,并印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但在中文標簽的配料表中無藍莓、草莓、蘋果等相應說明,其中文標簽的食用方法中載明:“只需加入熱水或熱牛奶即可成為一份方便美味的麥片,建議加蓋悶2-3分鐘口感更好,同時根據(jù)個人口味可加入蜂蜜或者果仁等,更營養(yǎng)更美味。”鄧某以上述食品包裝圖案無中文標注構成欺詐為由提訴訟,要求退貨并予以3倍價款賠償。
法院裁判:一般而言,食品在包裝圖案、照片中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并同時在食用方法中以中文標注可以添加圖片中的食材作為食用建議,該行為不構成欺詐。但如使用的該圖案在該食品包裝圖案中沒有中文標注的,則構成欺詐。本案訴爭食品中的桂格肉桂燕麥方脆的包裝上雖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字樣,但并未用中文標明其包裝圖案僅是食用建議,其中文標簽中的食用小貼士中亦未載明可加入果仁等。包裝圖案中的水果圖案在其食品中并不存在,容易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并且基于此錯誤認識購買該商品,某商場銷售該食品的手段系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人民法院遂決該商場退還鄧某貨款,并予以3倍價款賠償?! ?/span>
4.銷售未標注批準文號和生產日期的特殊化妝品構成欺詐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3日,強某在某超市公司購買了某品牌的祛斑美白面貼膜6袋,共計支付34.80元。該貼膜的包裝上標明了產品名稱、廠名、衛(wèi)生許可證號,未標注生產日期和批準文號。強某向法院提起訟,要求某超市公司退還貨款34.80元并賠償損失500元。
法院裁判:《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經(jīng)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于育發(fā)、染發(fā)、燙發(fā)、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該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化妝品標簽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廠名,并注明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編號;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妝品,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該超市銷售給強某的面貼膜屬于特殊化妝品,面貼膜上未標注生產日期和批準文號,經(jīng)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人民法院遂判令該超市退還強某貨款34.80元,并賠償500元。
5.代加工產品未標注受托企業(yè)信息的不構成欺詐
基本案情:鄧某在重慶某商場購買XXX品牌服裝5件,其中羽絨服一件,價格為1280元;休閑襯衫一件,價格為380元;針織衫兩件,價格分別為780元、1280元;休閑長褲一條,價格為580元,前述貨款共計4300元。前述產品系XXX時裝公司委托XXX服飾公司加工生產,產品標牌上均標注經(jīng)銷商系XXX時裝公司,地址為上海閔行區(qū)龍吳路XXX號。其中羽絨服及休閑長褲標注制造地為浙江省平湖市,休閑襯衫標注制造地為江蘇省江陰市,針織衫標注制造地分別為浙江省湖州市、廣東省東莞市。鄧某以該商場銷售的商品未標明生產廠名和廠址,已構成欺詐為由提起訟,要求退還貨款并予以3倍價款賠償。
法院裁判:對代加工產品,是否必須標注受托人,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屬于生產者,委托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生產者,受托人屬于實際生產者。受托人不負責對外銷售的,產品標識可以標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和地址,也可以僅標注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不標注受托人的名稱和地址。在本案中,XXX時裝公司既是事實上的經(jīng)銷商,又是法律意義上的生產者。該公司沒有在訟爭產品上標注受托人的名稱和地址并不構成欺詐,鄧某要求給予3倍價款賠償,不予支持。但因生產者與經(jīng)銷商是不同的概念,該公司沒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標注其為生產者,具有一定的違法性,鄧某要求退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人民法院遂決該商場退還鄧某貨款4300元,駁回了鄧某要求給予3倍價款賠償?shù)恼埱蟆?/span>
6.進口產品的外包裝或標簽應當用中文準確標識產品信息
基本案情:蘇某某在重慶某超市購買了1箱新西蘭進口的奇異果,產品外包裝入庫標簽標示:“到貨日期:2015年5月1日”,產品價格標簽標示:“生產日期:2015年5月1日”。后蘇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購買了4箱新西蘭進口的奇異果,外包裝入庫標簽標示:“到貨日期:2015年5月7日”,價格標簽標示:“生產日期:2015年5月9日”。蘇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確標識產品生產日期為由向法院提訴訟,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給予3倍價款賠償。
法院裁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涉案產品系經(jīng)裝箱包裝進行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外包裝上用規(guī)范的中文準確、清晰的標識品名、產地、生產日期等法定內容。但涉案商品標識的到貨日期早于生產日期,或者與生產日期相同,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屬于未明確、清晰標注生產日期的情形。該超市作為銷售者雖然對涉案產品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進口手續(xù)進行了查驗,但未能對存在明顯遺漏中文標識的情形予以審查。同時,該超市在應當知曉產品生產日期的情況下,仍然在價格標簽上錯誤標識生產日期,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人民法院遂決該超市向蘇某某退還貨款,并給予3倍價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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